摘要
我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两部法律法规初步构建起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类关税减免基础制度,而大量的关税减免具体制度却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从公平竞争审查视角看,当前部分关税减免具体制度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给予特定经营者关税减免,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要求。对此,应贯彻竞争中立原则,限制对特定经营者的关税减免;夯实上位规定依据,提升关税减免的合法性;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促使关税减免政策符合审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