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中对于“违法”可作限缩解释,将先前行为限定为犯罪,犯罪所得的后续收益认定为犯罪所得。根据犯罪所得收益类型可制定追缴方法。孳息应当追缴,射幸型收益不应追缴,经营型收益可在扣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后予以追缴。第三人善意取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可在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对第三人的善意进行考量。对于组织犯罪行为,《反有组织犯罪法》对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全部追缴原则,是重拳治恶方针的体现,且所规定的财产代偿制度具有制度优势。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