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论体系中平面体系与阶层体系之论争由来已久,近来甚至大有"四要件"体系式微之势,在逻辑构成与实践运用上屡受批驳。然一方面,社会危害性概念并非豺狼虎豹,有违罪刑法定;另一方面,"四要件"出罪机制下的空白缺漏也并非不可弥补,"但书"规定下仍有极大完善空间。事实上,一味批驳论只会阻滞不前,只有注重具体问题的解决,才能真正促进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