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京药监发[2021]250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市药监局、市中医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联合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