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公文写作中,常用到“等”和“等等”。作助词时,二者均可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并列的词语之后,表示列举未尽。二者虽有通用之处,但也有严格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一、表示列举未尽,且后面有其他词语,只能用“等”;后面无其他词语,可以用“等”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