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预防人类活动带来的碳排放环境风险,国家先后启动了试点地区与国家层面的碳市场建设,旨在在“双碳”目标的指引下,通过碳市场的自发调节化解风险。作为公共风险,公众参与规制行为有其必要。通过公众参与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的立法梳理,发现公众参与的规定缺乏系统性且实践性不足,逻辑根源在于技术治理的专家倾向与民主诉求的冲突,以及“命令-控制型”规制体系与多元善治之间的悖谬;制度肇因是立法的体例分散、位阶低下与内容模糊。第三代行政程序具有开放性、多阶性、协商性,能够契合现代环境风险规制的需求。鉴于此,在第三代行政程序的理念指引下,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的公众参与制度建构应在多阶动态、全程参与、平等协商的价值追求下,对风险评估、风险决策、实施监督进行重新设计与安排,形成公众参与的良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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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武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