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约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及预约违约损害赔偿问题的基础和前提在于对预约合同和预约效力进行类型化认定。预约合同应基于当事人的真意并按照内容的实质进行分类,预约效力不能单一认定为必须磋商或应当缔约。预约能否实际履行具体根据客观内容来推断,理论上认可继续履行的适用空间。损害赔偿范围因缔约阶段的效力不同而相应地产生信赖利益损失或履行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