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主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着产权不清、政企不分等特点,阻碍了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发展。政府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中应有所为、有所不为,为合作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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