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化妆品自身性质、营销手段及供应链特点分析化妆品与直播电商的契合度。通过分析梳理化妆品直播电商产业链各方关系,结合直播电商与化妆品最新监管政策,总结不同主体在化妆品直播电商中的职责,对直播电商的规范和发展提出有关建议和对策。化妆品品牌商作为注册人或备案人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主播作为介于中介人、广告代言人及经营者之间的混合身份,在推荐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时应该承担更为严格的连带责任。如果主播在推荐过程中没有清楚表明自己身份而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该化妆品的经营者,那么应该承担经营者的义务。

  • 单位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