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当代中国法理学需要攻关的长期性重大课题之一。然而,现阶段对该课题的法理研究存在法治化路径依赖的问题。究其根本,当前中国法理学只关注“治理”“现代化”而忽视了“国家”,由此导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理研究被简化为一种无“国家”的“治理法治化”研究。因此,为了克服这一“单条腿走路”的研究困境,有必要引入国家概念并将之法理化。国家概念的法理化分为三个环节:首先是正视“国家”,将“国家”视为方法而非目的引入法理学,强调“国家”作为一种研究视角的方法论意义;其次是吸纳“国家”,将法理概念作为“国家”进入法理学的入口,并对国家概念进行对象化处理,从而提炼出作为研究对象的现代国家建构之法理;最后是融合“国家”,在现代国家建构之法理的范畴内,通过建构包含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的三维立体式的法理学分析结构,将“国家”融贯于法理学之中。国家概念的法理化就是一种“以国家为方法,以法理为目的”的思想操作过程。
-
单位吉林大学; 吉林外国语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