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于2020年进行了《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在职务发明制度中加入产权激励的规定。目前我国对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产权激励制度,主要有奖酬激励、荣誉激励、经费保障激励等政策性激励方式。但由于科研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导致缺乏对激励实施的监管与约束管理机制,从而导致这些激励性措施有时会难以落地,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自主转化权的改革,缺乏所有权法理基础因而难以大范围实施推行。《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专门强调产权激励采用兜底性条款的设置方式,为新型的产权激励模式探索留下了空间。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转化权的激励模式,通过将科技成果所有权中的转化权分离出来并赋予有关科研人员,能够解决现有激励模式中不能解决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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