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夫妻财产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总体而言,夫妻财产法在讨论夫妻共有股权时,更加注重家庭伦理与实质公平,而商事法律则更关注保证商事交易的效率与交易安全。这种立法理念上的差异就决定了在处理夫妻共有股权单方处分行为时,应当兼顾两者。因此,对于公示股东(显名股东)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权处分。夫妻中隐名股东单方处分股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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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