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侵权纠纷认定以是否造成混淆可能性为判断标准,是否构成混淆可能性又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依据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界定对于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具有重要作用,但存在法官以自身较高注意力代替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等问题。法官需要考量商标的显著性,被诉侵权标识与商标的近似度,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价格、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引入商标问卷调查制度,使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认定客观具体。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