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正面临着双方地位不平等致使制度失灵和数据保护与流通价值冲突的存亡困境。法律行为理论为此提供了出路。在法律性质上,知情同意是私法自治的具象,其法律属性为合同。在正当性基础上,知情同意体现了对作为主体的人处理其自身事务的尊重,但这一尊重限于平等主体之间,当双方地位不平等时需要对法律行为予以限制。作为平等主体,不能肆意以社会公共利益之名使个人信息处理者凌驾于信息主体之上,应保留知情同意,充分尊重双方的合意。在现实意义上,有助于明确知情同意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厘清知情同意的效力瑕疵及处理方式、具化同意的方式以及缓和数据保护与流通之间的法律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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