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拟角色形象商品化行为的保护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为主,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为辅的法律规制模式。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虚拟角色形象商品化的使用行为已由原来传统的复制发行转向多种新型的网络使用。依据虚拟角色形象商品化的使用内容,我们可以分为对其图像的使用和文字名称的使用两种。本文从版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出发,结合相关司法案件,对网络环境下的虚拟角色形象商品化版权侵权问题进行探讨,存在一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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