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在司法能动主义的驱动下,我国环境司法在司法职能、审判组织、裁判规则等诸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发挥了司法在环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繁荣”背后,亦有隐忧。相较于其他传统部门法领域,环境司法更容易受到政策因素、国际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当前的环境司法能动,存在无统一遵循标准、超出教义学界限、外部视角介入“参差不齐”等现象。从司法能动的底层逻辑出发,借用对司法能动主义的立法性、行政性与解释性三重张力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环境司法能动的必要性和面临的困难。在司法能动主义走向规范化的过程中,需要去重新把握司法能动主义的多维缘由与逻辑证成,寻求温和的环境司法能动。亦即:在完善和尊重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以法教义学为边界,注重发挥指导性案例参考作用;通过完善支持起诉和诉前程序,实现与行政权的良性互动;在解释性活动中保持类型化思维与系统观认识论,以推动新时代下中国环境司法发展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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