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抗日战争期间,汉奸作为中国民族主义话语的反面典型不断出现。国民政府从1931—1947年实施了多种严惩汉奸的政策,但司法惩处主要在1946—1947年。1944年出台的一部程序法《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规定非军人汉奸案件应归司法管辖,从而逐渐取代此前由行政兼理的办法,这一点得到了当时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的支持,汉奸案件的司法审理也经历了由非常态到常态的转变。国民政府通过司法机关惩办汉奸数以万计,对社会影响不可谓不深远。然而,惩处汉奸的法律条文、司法程序、法庭审判等环节都存在问题,致使司法不公,时而惩处不力,时而失之过严。首先,法条时常有悖法理;其次,程序存在种种漏洞;最后,判决亦受行政干涉严重。本文拟从国家层面,通过梳理行政院、司法院及省级行政、司法机关的档案,分析上述司法不公的问题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