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益衡量会在规范与生活的碰撞之中渗入公平正义的细微考量。但是,如果忽视方法规制,其结果必然使利益衡量这种不确定性方法处于被恣意适用的危险之中。因此,将利益衡量作为裁判考量的精细技术并辅之以方法规制确有必要。利益衡量应属司法裁判中以追求客观立法目的为倾向的一种裁判考量行为;以价值的客观性和作为价值判断的主观性区分为依据,坚持利益的客观可评价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中已确定的利益评价序列、作为子系统的法律与社会整体系统在功能上所达一致等三大"共识"作为利益衡量的标准;从基于目的和价值的实质正义要求,基于法律适用方法的形式方法要求,基于核心价值的客观效果要求以及基于"二阶观察"的主观反视要求等四个面对利益衡量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