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政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承担者,其职能转变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与否,而生态区域是地方政府生态职能发挥的主要着力点。只有在一定生态区域范围内尊重自然规律,维护好一定生态区域的环境、社会协调发展,才能持久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地方政府在生态治理中承担着区域内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的主导责任、协调责任和监督责任。地方政府在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应加强科学领导、做好规划设计、提高服务职能,同时应重视法治力量,强化生态治理的监督问责职能,此外应构建多元主体参与机制,发挥合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