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9月1日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各类学校在处理校内学生伤害事故时,大多从该法律的规定中寻求解决的途径。但在制定本办法时,教育部明显偏袒学校方,使得学校在学生受到伤害时没有起到应有的救济义务。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义务教育的不断普及,该办法越来越不能体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精心培育。相反,一旦学校伤害事故发生,受害者家属往往感觉孤立无援,他们非但感觉不到国家教育体制发展带来的诸多利益,甚至于怀疑国家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合理性、针对性和广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