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但相关股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永续债,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实操中,发行方可能采用计提口径或支付口径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支付口径下,发行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目前业界尚在探讨中。本文通过援引《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 12)的相关示例,分析所得税确认逻辑以及对比两种核算方式下的税务处理结果,提出发行方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