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我国洗钱犯罪作出重大修订,在自洗钱入罪的背景下,洗钱“上游犯罪所得”的概念需加以重新理论反思和司法审查。《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上游犯罪所得”与《刑法》第312条中“犯罪所得”、刑事没收中“违法所得”等概念均存在区别,不能简单参照理解。刑事侦查和司法机关应从洗钱上游犯罪罪质、罪量要件以及洗钱罪本身特质出发,采取逆向思维对洗钱“上游犯罪所得”进行双层路径判断,从而将与上游犯罪行为相关,但不符合洗钱罪保护法益的财物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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