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集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为了确保被侵权的集体及时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应当建立各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行使的代表制度、代位诉讼制度和诉讼支持制度。所有权被侵害的集体提起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请求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维护被侵害人权利实现的原则适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法律。侵害集体所有权与侵害集体成员权益是密切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民事案由,侵害集体成员权益是指侵害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行使过程中的共益权和利益分配的自益权,不同于集体成员独立享有的财产权,应有不同的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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