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手段,已经成为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秩序中一种常用的管理手段。近年来,我国行政罚款的强制执行案件居高不下,相对方履行罚款的意愿薄弱,造成行政罚款执行成本高昂的问题。立足于我国基层行政罚款的实践活动,从提高相对方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出发,提出两点建议:一是通过实施激励措施增强相对方履行罚款义务的意愿,即对于犯罪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违法行为实行减免罚款制度;二是在行政相对人因主、客观原因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将公益劳动或拘留作为罚款的替代性履行方式,并对其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改变行政罚款的执法现状,实现行政罚款履行方式的优化。

  • 单位
    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