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的国家和区域针对合同法定解除后存在的损害赔偿性问题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说,存在选择和两立主义两种处理模式。我们国家一直运行的是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同时进行,比较科学合理。我们国家的《合同法》采用了大陆法系损失和利益分类的方式对于解除合同后产生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划分,界定为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同时《合同法》建立了可预见性原则,在解除合同后产生的损害赔偿主要目的是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弥补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和损失。如果是由于一方违约而导致的合同关系产生变更,另一方有权根据合同内容要求违约方进行损害利益的补偿。本篇文章中就对合同法定解除后产生的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下的观点仅供参考和借鉴。

  • 单位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