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周律师,您好!2017年1月1日,我进入上海某仓库管理公司工作,担任仓库管理员一职,我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期限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8年7月10日,我与公司另一个男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互殴。同年7月25日,公司对我和另一位男同事作出违纪处理,其中对我作出降职降薪的处罚。后又依据《员工守则》,认定我殴打同事,扰乱公司工作秩序,属于严重违纪,对我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