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部门联合立法是我国常见的一种立法形态,本质是试验性立法,主要目的在于为制定条件不成熟的行政法规提供试验场域,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行政法规。但部门联合立法的实践与制度设定初衷存在断裂,主要表现为程序性规则的缺失和立法者法理思维的淡薄。为此,应从加强部门间法案起草的协商合作、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建立和完善立法后评估以及进一步强化立法者的法理思维四个方面来实现部门联合立法的规范化。

  • 单位
    中共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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