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判决要约规则规定的结案方式和惩罚性赔偿,不仅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而且具有节省诉讼成本、减轻费用负担、防止滥诉、提高诉讼效率以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在我国立案登记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案件繁简分流以及"五五改革纲要"的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由于缺乏法律效力和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规定,导致当事人对其利用率极低的问题。有鉴于此,在解析美国判决要约规则的立法概况、多维功能、客观评价以及理论争议的基础之上,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应当设置审前要约与承诺程序,并且有必要设置诉讼费罚则制度与之相配套。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