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颁布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个人或者企业作为举办者的地位,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产权独立性问题仍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这就有必要从举办者角度进一步探索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产权保障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和法人制度改革推动了基金会法人以举办者身份参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而基金会法人本身的公益性产权制度又可极大地保障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产权。为此,建议政府从解决举办者最为关心的现实问题出发,增强基金会办学的吸引力,激励举办者办学主体转型,实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产权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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