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扼杀式并购作为信息现代化进程中大型数字平台扼制创新的新型垄断方式,存在市场效率和市场创新方面对竞争损害的不确定性、规制可行性难以论证、规制负外部性所致损害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具有风险的属性。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和经营者集中制度的事后监管模式在风险规制中存在显著的应对不能,将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扼杀式并购的规制存在必要性和可行性。具言之,构建以风险主动告知义务为核心的规范体系;以交易差额阈值作为申报标准,增强风险审查触发机制的程序和技术理性;聚焦竞争损害评估的创新向度;正向激励平台进行风险合规管理,以实现风险预防原则对扼杀式并购的制度化适用,防范对潜在竞争的损害。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