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见义勇为不属于特殊的无因管理,通过分析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见义勇为在发生情境、法律关系主体、指向的受益人以及法律效果均存在特殊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对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之间的关系看法不一,因而对颇具人身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的性质认定也存有差异。然而对一具有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是见义勇为则决定了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也同样关系着见义勇为人能否获得更多的补偿和享有其他相关权益。从保护见义勇为人利益、弘扬社会正能量的角度,实务中应当将符合见义勇为构成要件的救助行为予以司法上的肯定。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