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第247条首次规定了禁止重复起诉,第248条对"新的事实"予以明确,但是第247条与第248条的规定混同了"禁止重复诉讼"与"既判力"。为了充分发挥禁止重复诉讼与既判力各自所具有的制度价值与功能,有必要结合相关法理基础及域外经验,适当限缩禁止重复诉讼的范围,明确区分既判力与重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