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司法智能化建设者,肩负着保持全球司法信息化领跑姿态,抢占智能化战略制高点的重大历史使命。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厘清信息化与智能化在产业发展阶段和技术原理属性方面的根本差异,充分认识到司法信息化与司法智能化的孕育与进化关系,并明确认识误区可能造成的后果。从理念创新、科技创新和模式创新入手,加快实现由信息化、智能化梯次发展向融合并进、由点状积累向体系突破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