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司法解释颁布于2000年,至今未做调整。在2016年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情况下,该司法解释在两个关键问题上亟待修改。一是应当确定野生动物的法律内涵,明确并非所有人工驯养繁殖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其标准在于其遗传结构和生活习性是否仍保持野生种群的特征;二是需要明确即便有部分人工驯养繁殖动物属于野生动物,也应当与真正的野生动物区别对待。二者在定罪量刑的标准上应有所不同,以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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