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非公有经济进入教育领域问题上,我国长期存在观念冲突,相关立法矛盾且滞后,混合所有制高等职业院校的设立与活动因此面临"法律漏洞"。尽管如此,基于法律适用的一般方法论,遵循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进入教育领域的整体性法律原则,依据法律解释和推理,混合所有制高等职业院校应定位为营利性学校,且适用公办学校的政策。具体而言,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可先设立公司,以公司为主体,以专业为单元,发展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集群,实现混合所有制高等职业院校的教育功能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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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武汉交通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