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388条规定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概念,学说作出了不同的解说,使意定担保物权不只局限于《民法典》的物权编,也扩展到合同编规定的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和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扩展了担保物权的类型。但是,规定"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概念的更重要价值,是将《民法典》以及其他没有法律规定的让与担保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纳入了担保物权的范围,使《民法典》规定的刚性物权法定原则增加了柔性,实现了担保物权类型的缓和,对于其他物权类型的缓和也提出了新的思路。通过制定法、法官法和习惯法的扩张,进一步扩大物权法定缓和的适用范围,将使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弹性,能够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交易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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