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执行名义的定位、审查及救济已成为困扰法院执行的重要课题。无论学理研究抑或立法实践,附条件执行名义均存在定位不明、规制缺位的窘境。在考察大陆法系执行要件审查模式的基础上,附条件执行名义应纳入执行要件实体事项审查的范畴。在具体模式选择上应摒弃内嵌式的审查模式,转而趋向分离式的审查模式,并以扩充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制度的机能为切入点,建立以可上诉裁定与债务人异议之诉为主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