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具有独创性,不仅符合作品构成的需求,也能兼具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此,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作品的属性争议的解决,关乎到权利的归属。人工智能无法被认定为法律主体,其著作权主体没有被认可,其权利应该归属于人工智能作品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