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编辑,你好:因我所在的公司拒绝向我提供劳动保护物品、拖欠我3个月的工资、时过一年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在半个月前递交了书面辞呈并当即离岗而去。近日,当我向公司索要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时,公司为了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向我出具了除名决定书,理由是我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而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请问,公司的除名决定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