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有多个全国和地方的会议纪要规范,但代购毒品行为的性质判断仍然是司法实务中常见的难点。代购毒品侵害的法益是国家毒品管理秩序。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是对代购行为动用刑法进行规制的必要前提。将代购行为科处刑罚,其客观行为必须符合贩卖毒品罪等涉毒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牟利目的虽需存在,但并不需要具有实际获利的结果。除正犯外,代购毒品也存在构成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空间。在梳理代购毒品刑法判断方法的基础上,应对"蹭吸"、截留毒品的代购行为,获取代购费用结余的代购行为,完成交易后共同取得毒品的代购行为及单纯介绍毒品上下家的行为的性质作出合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