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行为的性质为赠与还是借款,存在争论,判决结果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采赠与说。赠与说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相符,亦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在处理出资纠纷时,当事人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推定为借款。在有证据证明出资人具有赠与意思时,但是对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表示不明确时,应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