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听了几位老师的高见,就这两起案件,我想说以下四个方面的思考:第一,关于民意,因为我们不可能回避民意。无论是于欢案还是昆山反杀案,我个人认为,至少在现有的环境下,在新媒体、自媒体极度发达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将涉及案件的民意引申理解为一种司法参与。这是民众参与司法的一种方式,我们现在必须面对这么一个现实。以往,司法民主更多的主要体现在案件旁听、陪审,参审等方面。但是,有很多案件,比如昆山的案件和于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