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三安全一稳定"条款的适用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实务部门对于该款行政适用及其司法审查标准不一。为贯彻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的"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让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定不再被滥用,将"三安全一稳定"从总则调整至公开的范围一章,意图是将"三安全一稳定"这个条款淡化,降低了其地位。法官在对"三安全一稳定"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适用进行司法审查的时候,应该以全面审查为原则,例外情况下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余地,只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行政适用进行合法性审查。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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