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环境法体系化为方法论基础的环境法适度法典化应考虑自然生态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的一体化体系问题。正处于研究过程中的环境法典编纂应反映包括自然资源法在内的环境法体系全貌。在“环境法融合论”立场下,自然资源法在环境法法典化过程中应占必要之席。“适度法典化”模式的法典编纂形式决定了法典总则对分则及单行法均具有统领性的调整功能。应以整体环境观为指引,在环境法典总则部分规定涵盖自然资源法的立法理念、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的总则规范,以此涵摄环境法典分则有关自然资源保护法规范及“适度法典化”模式下以单行法形式外挂于环境法典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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