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案情两年前,某投资开发商以2.31亿元成交价,竞得某市一块90余亩土地的使用权。半年后,开发商以出让地块未按“净地交付”为由,将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诉至法院。开发商认为,竞得的土地理应“净地交付”,企业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但土地现状不具备“拿地即开工”条件。直至合同约定的交地日期,该地块仍未达到地上附着物清表条件,不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导致企业无法对涉案土地进行整体开发利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开发商认为,出让方已经构成了根本性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