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诸多刑事案件的妥当解决离不开对民事代理的判断。根据有无牟利目的判断代购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不妥当。但是,认为所有的代购毒品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观点也过于绝对。应根据委托代理的要件判断代购者与吸毒者之间是代理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在第三人恶意侵害债权的案件中,应根据表见代理的要件确定被害人。偷换二维码案不是表见代理,而是表见受领。"新型三角诈骗说"不要求被骗人必须处分被害人的财物,因为其虽然满足了"处分财物"的连接机能,但未满足诈骗罪自损属性的保证机能。"传统三角诈骗说"认为被骗人处分了被害人的债权,是将履行义务解释为行使权利,属于类推解释。"盗窃债权说"具有合理性。当盗窃对象是债权等财产性利益时,无法坚守或套用"转移占有"的要求。在非法增设债务的案件中,债权人是第三人时,行为人若属于无权代理,则构成诈骗罪;行为人若属于表见代理,则不构成犯罪。而当债权人是行为人时(非法充值电信卡案),行为人构成盗窃罪。此时,债权不是盗窃的行为对象,而是行为孳生之"物"。这是因为,债权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由此更能证明,"转移占有"不是盗窃罪的唯一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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