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虚拟现实新业态产业初具规模,在国家政策层面提出了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的要求。但在虚拟现实空间中知识产品保护方面,我国存在以何种模式进行保护以及如何确定保护力度等困境,而美国却已经在判例中形成了解决该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的初步规范,新加坡也通过制定法的形式探索了虚拟外观设计的保护规则。在此启示下,我国可先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案例指导制度将该领域的适格知识产权客体进行确认,待到条件成熟时再行修法;在保护强度上秉持综合、相对以及动态的利益平衡观念。在调整对象上明确虚拟现实空间内知识产品的法律关系应为虚拟现实平台的自治规则优先,而跨空间的知识产品则主要受现行知识产权规范的约束,并按照"三个梯队"渐进式地推进该领域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