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者作为股权众筹中最重要的主体,对其利益保护应作为监管制度的设计中心。中国目前在股权众筹平台的资质取得、融资者信息披露、投资者止损等方面立法缺位现象严重,使投资主体所承受的风险过大。本文通过分析借鉴美、英等国对股权众筹关系中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规制方法,结合中国实际,提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众筹平台承担失准信息披露的过错责任,提高众筹平台的资质水平,降低投资者门槛,实行等级化的投资额限定,并建议引入强制保险制度及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以在风险发生后,有效止损,保证投资安全性,从而保障社会资本良序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