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和法律均未对法官豁免权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提出了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但由于效力等级太低,无法为法官提供有效豁免屏障。法官豁免权缺位将会影响司法权威、制约法官司法创新、影响法官职业认同、架空审级制度、加剧司法行政化。赋予法官豁免权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应当从赋予法官法定的豁免权,明确不受追究的情形。重视诉讼程序和审级制度的监督与纠错功能。在对法官责任的追究上,应当从以裁判结果为衡量核心的结果主义向以衡量法官主观过错的行为主义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