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退房潮提出了效率违约理论难题。拨开效率违约理论的迷雾势在必行。《合同法》、司法实践以及学界通说都否定了效率违约理论的一般性地位。事实上,基于赔偿不足、创造信息难题、增加新交易成本、不利于优越谈判方等问题,效率违约理论并不能实现其赖以为凭的效率,同时违反道德性、忽视商事实践、错误解读约定违约金自治性安排的意义等。基于现行法而做出的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统一的,若基于效率违约理论裁判,对个案中违约方有利,其社会效果往往是对违约方不利且增加讼累和交易成本,有损交易秩序的稳定。